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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祁世忠与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世忠,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921行初9号原告祁世忠,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沈红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海远,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世忠不服被告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审 判 长  马 武审 判 员  马凤莲人民陪审员  司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