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祁世忠与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世忠,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921行初9号原告祁世忠,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沈红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海远,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世忠不服被告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审 判 长 马 武审 判 员 马凤莲人民陪审员 司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