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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与庄友彬、汤满群、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庄友彬,汤满群,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法定代表人:林茂,喜德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庄友彬,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现住喜德县。被执行人:汤满群,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27日,现住喜德县。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何饶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庄友彬、汤满群、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32民初303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庄友彬、汤满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庄友彬、汤满群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华有不动产两处,但均已设立抵押,并已经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期为2018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庄友彬、汤满群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花园支行有开户账号,但已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冻结。我院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庄友彬、汤满群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的不动产两处,裁定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花园支行的账户。综上,被执行人庄友彬、汤满群、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3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伍克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佳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