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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与被执行人王志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王志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王志堂,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与被执行人王志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王俊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