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赵艳平与李金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平,李金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50号原告:赵艳平,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泰,1986年8月3生,现住白城市。原告赵艳平诉被告李金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幸福南大街42-1号楼4单元5层西户住宅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给被告送达的准确信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