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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熊传朋与刘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传朋,刘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079号原告:熊传朋,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毓龙,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熊传朋诉被告刘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8月3日,原告熊传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传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熊传朋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