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熊传朋与刘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传朋,刘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079号原告:熊传朋,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毓龙,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熊传朋诉被告刘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8月3日,原告熊传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传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熊传朋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