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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马万林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万林,曾用名文吉尼,生于甘肃省康乐县。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临洮分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万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村民崔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自家耕地附近的林木出售给被告人马万林,2016年10月,被告人马万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崔某处购买的林木砍伐,并将砍伐的部分林木以37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勘验,被告人马万林滥伐林木案现场位于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呈东西弧形走向,现场地类为耕��,林木为渠旁四旁树,被伐林木树种为白杨树,共计311棵,其中胸径5厘米以下幼树16棵,胸径5厘米至39厘米的林木295棵,立木材积45.8105立方米(幼树不计入其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万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赵某、赵某1、崔某证言,临洮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油锯一把,政府证明,办案说明,残疾评定表,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万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311棵,立木材积45.81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万林以犯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万林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万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已损坏),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