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3376章燕林与许铭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燕林,许铭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376号原告:章燕林,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铭铭,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章燕林与被告许铭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章燕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燕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燕林撤回起诉。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合计715元,由章燕林负担。审 判 长 薛 耀人民陪审员 袁玉珠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