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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府册申请执行丁美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府册,丁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府册,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四格乡大坪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被执行人丁美菊,女,1950年4月26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凤鸣中路国强大厦****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0********。张府册申请执行丁美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美菊支付申请人保证金及利息13551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1元及执行费1933元,合计138921.5元。并按年利率4.6%赔偿申请人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全部保证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丁美菊向本院还款计划: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了10000元,直到上述款项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府册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条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