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裴文进与郑军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文进,郑军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389-3号申请执行人裴文进。被执行人郑军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军委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军委所有的位于昌邑市育新街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钦鑫审判员 张元涛审判员 张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宗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