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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有虎与被告朱安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有虎,朱安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2962号原告:吕有虎,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朱安南,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吕有虎与被告朱安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有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安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有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朱安南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应被告要求至xx苑做家庭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承诺2016年11月付清工资,但被告到期未付,后原告报警,经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派出所调解,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12月底付清工资,到期被告仍未付,原告再次报警,经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派出所调解,被告再次承诺于2016年农历春节前支付,到期后原告至被告家中索要工资,被告再次拒付,并重新出具欠条承诺2017年5月30日付清工资2300元,因被告逾期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朱安南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原告经人介绍至雨花台区xx幢帮被告做家庭装修油漆工,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及报警协调,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工资。2017年2月25日,被告朱安南出具欠条承认欠付原告工资2300元,并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付清。因被告到期并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工资应当及时支付,故意拖欠拒不支付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朱安南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付清原告工资2300元,应承担按时足额支付的责任。现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3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其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安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有虎工资2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安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陈蓁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