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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健胜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7刑申7号李健胜:你为被认定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6)粤07刑终55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诉称:一、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健胜没有与李健富事前共谋及犯罪的意思联络,是被李健富利用进行诈骗,李健胜并不知情;李健胜并没有碰过涉案宝马小汽车。二、即使李健胜的行为构成诈骗,也不应认定李健胜系主犯不当,以致量刑过重,请求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三、李健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应对销赃未遂负一定的责任。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改判李健胜无罪。本院经复查:综合本案证据,李健胜伙同被告人李健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李健富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书证及物证等证据证实。其中,被告人李健富的供述与证人李美妙、谭秀丽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刘春华、董祚付的陈述相吻合,与证人甄柏源、谭江愿的证言及被害人谭卓毅的陈述相印证,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也能相互印证,故法院对被告人李健富的供述中合理的部分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李健胜在案的供述中则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也存在许多矛盾之处,法院对该的供述中不合理的部分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所述,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