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行审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林元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林元悌,黄象劲,邓维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479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元悌,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黄象劲,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邓维湘,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等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灵溪镇岩头村集体土地250.2平方米;二、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拆除建筑物此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该项由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