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臣帅与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臣帅,文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396号原告:周臣帅,男,1982年12月6日,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平,系原告周臣帅岳父。被告:文琼,女,1981年10月14日,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臣帅诉被告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臣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臣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7.1元,减半收取1258.55元,由原告周臣帅负担。审 判 员 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