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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冯茂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冯茂,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冯茂罚金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6)京0114刑初974号法律文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已委托被执行人车辆登记车管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汽车进行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冯茂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