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曹杰雄与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雄,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091号原告:曹杰雄,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路和义安大道交叉口西北。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助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杰雄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杰雄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杰雄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杰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曹杰雄负担。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