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80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春荣、余南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荣,余南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0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姜春荣,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余南赋,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作出(2017)浙0127执1800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南赋名下所有的雅阁牌机动车车牌号码浙A×××××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南赋名下所有的雅阁牌机动车车牌号码浙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俊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