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3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雷亮、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亮,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熊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x,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蓝坊镇赵湾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701657。被执行人熊xx,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雷x与被执行人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98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熊xx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开户于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5×××92账户内银行存款300万元整,现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熊xx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