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治国与被告贾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治国,贾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344号原告:牛治国,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玉斌,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治国与被告贾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治国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牛治国承担。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白小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