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铁棚与赵兴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棚,赵兴云,张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252号原告李铁棚,男,1972年9月20日生,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兴云,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系长春市九台市区。被告张玉和,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棚与被告赵兴云、张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棚撤回起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