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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永权、李小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权,李小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5刑初2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权,曾用名黄斌,男,1983年9月1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镇沅县。因本案,2016年10月2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镇沅县看守所。辩护人袁开斌,云南恩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小明,曾用名李小全,男,1993年8月13日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镇沅县。因本案,2016年10月2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镇沅县看守所。镇沅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权及辩护人袁开斌、被告人李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组织雷某2、肖某1、喻某、康某1等十余人在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李家山组“圆梦农家乐”三楼第二阁房间的电动麻将桌上用扑克牌和骰子以“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被告人黄永权的授意下,由被告人李小明提供赌具扑克牌、从中抽头渔利、安排人放哨,提供赌博期间的餐饮等服务。当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共计34115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永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打电话邀约,也没有授意给李小明,其只是负责向别人传达赌博的地点,其参与赌博但不是组织者,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袁开斌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永权具有坦白情节,几次供述相对稳定,系初犯,无前科记录。被告人黄永权没有组织十多个人赌博,没有安排放哨,请法庭对被告人黄永权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要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组织雷某2、肖某1、喻某、康某1等十余人在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李家山组“圆梦农家乐”三楼第二阁房间的电动麻将桌上用扑克牌和骰子以“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被告人黄永权的授意下,由被告人李小明提供赌具扑克牌、从中抽头渔利、安排人放哨,提供赌博期间的餐饮等服务。当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的赌资郑某8600元、罗某6000元、唐某117800元、康某114900元、雷某290900元、喻某54800元、李小明20400元、戴某4000元、黄永权14700元、雷某111500元,共计2436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小明于2013年4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的户口信息及体貌特征与指控一致的事实。3、被告人黄永权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永权2005年因殴打他人被镇沅县公安局恩乐派出所罚款壹佰元整;2008年结伙斗殴被镇沅县公安局恩乐派出所行政拘留六日的事实。4、被告人李小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镇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小明因寻衅滋事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打架斗殴被镇沅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5、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用于赌博的扑克、玻璃杯、骰子及赌资的特征,上述物证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16时35分对恩乐镇恩乐村李某3小组“圆梦农家乐”赌博现场进行勘查,中心现场位于镇沅县恩乐镇恩乐村李家山小组“圆梦农家乐”三楼房间内,该房屋两楼一底、一楼为饭店,二楼三楼为住宿区,赌博的房间是房子的西面两间,房门后面见有无人认领财物10000元,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其现场拍照并扣押,房间里面见一张桌子,桌上有水果盘、一箱矿泉水、一盒扑克等物,矿泉水箱子下面见有无人认领财物2100元,经现场指挥员同意被扣押。房间北墙与东墙拐角处见一个阁间是卫生间,卫生间南面100cm处见一张麻将桌,麻将桌上见有一个透明杯子,杯子里面见有两颗骰子,杯子西面见有扑克、白色桌布及打火机等物,对房间里面所有参赌人员郑某8600元、罗某6000元、唐某117800元、艾某50元、段某3900元、杨某2300元、杨某37600元、陶某600元、张某112100元、康某114900元、李某2100元、张某21700元、雷某290900元、喻某54800元、李小明20400元、余某2800元、戴某4000元、杨某13000元、黄永权14700元、李某152000元、雷某111500元、肖某2100元、张某4700元、鲁某500元、无主财物12100元,共计341150元进行了扣押的事实。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黄永权辨认,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李家山小组103号“圆梦农家乐”三楼第二间房是其参与赌博的房间,当时其坐在麻将桌的南边,康某1坐在其的对面,雷某2坐在其的右边,雷某2身边有雷某1、戴某、余某等人;唐某1坐在其的左边,她身边在着杨某1、小二妞等人。当天警察来到的时候,雷某1、肖某1就从北面的窗户跳下去。经李小明辨认,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李家山小组103号“圆梦农家乐”三楼第二间房间系小皇帝和小黑亮们赌博的地方,当时其在这个房间里“抽水”。经杨某3、唐某1辨认,李小明系2016年10月20日在“圆梦农家乐”三楼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的人。8、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永权2016年10月20日与李小明三次手机通话,均为主叫,与雷某2三次手机通话,均为主叫,与唐某1通话一次,为主叫,与余某通话一次,为主叫;被告人李小明于2016年10月20日与李某2通话十次,八次主叫,与鲁某、肖某2、余某、喻某、黄永权、戴某均通过话的事实。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其打算找李小明和戴某归还其向李小明的借款5000元。15时许,其带着8600多元钱和艾某在“圆梦农家乐”三楼找到李小明等人,“小皇帝”、戴某等十多个人围着桌子在玩“放水”赌博,其也参加赌博,赢了3300元,之后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其就看到有3、4个人躲厕所,还有一个人往窗外跳的事实。10、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其朋友郑某让其帮她取了5000元钱去还款,之后其和郑某一起去到镇沅县城往景某向上去一公里左右一个农家乐里,上到农家乐三楼的第二个房间里摆着一张麻将桌,大约有十多个人在那里用扑克牌玩“放水”赌博,郑某去到后也参加了赌博,之后民警就到现场,把在场的人传唤到恩乐派出所的事实。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小二”,2016年10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其朋友唐某1打电话叫其去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李某3小组圆梦农家乐,其去到时大约16时,农家乐的三楼有好多人围在桌子旁用扑克牌玩“放水”赌博,其看到他们打了几把以后就参与赌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其带在身上用于赌博的6060元现金输了大约3800元左右,剩余的被民警扣押了的事实。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陶某、杨某3一起到镇沅县恩乐镇复兴村李某3小组“圆梦农家乐”找欠陶某钱的人,去到农家乐三楼时,在房子拐角那个房间里面有十来个人围在一张麻将桌上赌博着,其中一个是“小皇帝”,过了一会警察就到现场了,其在现场被民警扣押的人民币是用于开支复烤厂小工的事实。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镇沅县“富民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雷某2打工,2016年10月20日中午1时许,其送雷某2和“老康”到“圆梦农家乐”处后,其又返回到公司,到下午4点多其去接雷某2时警察就到现场了的事实。1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上午11时许,其遇到戴某和杨某1,他们两个说去恩乐镇复兴村李某3小组“圆梦农家乐”吃饭。2016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其一个人骑着摩托车来到恩乐镇复兴村李家山小组“圆梦农家乐”三楼第二间房间,其看到黄永权、唐某1等人在里面用扑克玩“放水”赌博,其去到以后戴某玩着一把,其他里面还在着十来个人,其看着他们玩了一个小时左右,警察就来到查获了的事实。1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其丈夫戴某、唐某1、“小二妞”等人说要到恩乐镇复兴村李某3“圆梦农家乐”去玩,15时30分左右其去到“圆梦农家乐”找丈夫时,在三楼看到有十多个人围在麻将桌前玩扑克赌博,其认识的有唐某1、“小二妞”、还有一个姓郑的女子。民警扣押了其带在身上的3900元现金的事实。16、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16时30分左右,其因听说恩乐镇复兴村李某3小组有人打牌,于是就到圆梦农家乐找到玩扑克牌赌博的人并和他们赌博,其输了400元后就听人说警察来了,接着就看见有两三名男子从玩扑克赌钱的那空房间的后窗跳了下去,其也跟着从窗户跳了下去,当时感觉腰痛受伤,其身上带着的10000多元赌资也被扣押了的事实。17、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张兴发及其四舅到“圆梦农家乐”准备吃饭,到三楼之后看到“小皇帝”等人在用扑克牌玩“放水”赌博的事实。18、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其去找到雷某1,入股给他5000元赌资由他进行赌博,赢得的钱平分,到中午3点多钟,相互就一起去到镇沅往景某向路边一农家乐,雷某1就先去和别人用扑克牌玩“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去客厅和张某2、雷某2和一个在勐大高速公路搞工程姓喻的男子在第一空房间客厅聊天着,期间听说警察来了,姓喻的男子将他手中的包递给其,让其拿着他的包跳窗户逃跑,其不敢跳就把包从三楼扔了下去,之后民警就赶到来查获了。19、证人康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其听说有人在恩乐镇的“圆梦农家乐”有人玩“放水”赌博,其就去参与赌博,玩了一会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之后就被传唤到派出所了,查获时其身上还带着用于赌博的14900元现金的事实。2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其和兄弟李小明去“圆梦农家乐”,看到农家乐的三楼有八九人在用扑克牌赌博,旁边还站着有人。李小明从赌博的庄家手里抽一点钱,那些人喊李小明买烟、水果等东西的钱就从庄家那里弥补过来,还有抽一点饭钱给“圆梦农家乐”的老板娘。其看了一会就到隔壁房间睡觉,不久后,警察就把其等人带到恩乐派出所了。当时其身上带有5万元现金用于买车,警察去抓其时其从房间的后窗丢出去掉,被抓后其带着警察出去找到,然后被警察扣押了的事实。2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14时许,其和余某、唐某1“小二妞”到恩乐镇复兴村李某3小组“圆梦农家乐”看到“小黑亮”、“小黑亮”他哥、一个姓康的四川男子、黄永权几个人围着一张麻将桌用扑克赌博玩“放水”,旁边站着十多个男子观望,唐某1、“小二妞”就上去和他们一起玩“放水”,之后郑某、其前妻段某等人也来到,郑某坐庄赌博的时候请其帮他摇骰子,郑某给其了3700元钱,其中3000元是郑某两个月前在勐大和其借的,多余的700元是其帮郑某摇骰子赢钱后郑某送给其的。赌博过程中庄家每做一轮庄某抽取200元人民币。其被查获时身上带着4100元人民币,3700元是郑某拿给其的,剩余部分是其自己的,已经被民警扣押了的事实。22、证人雷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黄永权约其去赌博,其就去到恩乐镇复兴村委会李家山小组“圆梦农家乐”三楼的第二阁房间处,看见黄永权、唐某1、“二妞”、“袋鼠”等八九个人在用扑克牌玩“放水”赌博,其也想赢点钱就参与赌了几把,当了一次庄,当庄家的人每当一次庄抽200元人民币给李小明作为工钱、水钱、饭钱、烟钱等费用,俗称“抽水”,其共赢得约七千块钱,过了一会其哥哥雷某1也到来,其也没有再参与玩了。其参与赌博时有其和肖某1、唐某1、“二妞”、“老康”、“小黄帝”、“袋鼠”、还有个怀孕短发女子共同赌博,之后民警就到现场把几人带到派出所了,其身上带的一共20800元赌资被当场扣押了的事实。23、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其和李某2、肖某2、李某1等人一起约着去恩乐镇复兴村李某3小组“圆梦农家乐”玩“放水”赌博,其去到农家乐三楼第二间房间时里面在着十多个人,他们在里面用扑克玩“放水”赌钱、凑饭钱,当时李某2、肖某2、戴某等人在三楼外面走廊上在着,过了一会听见有人叫“派出所的人来了”,三楼的人就散开了,其和李某2等人跑到一间房间内躲着,之后民警就来查获了,其当时去只是想去帮倒水、买水果等服务,如果有人赢钱高兴就会给一两百元小费钱,但当天只是帮放着哨就被抓了,其身上只带着530元钱的事实。2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1点多,其和张某4、肖某2、李某1、鲁某等人一起到镇沅往景某向坡头处的一个农家乐三楼找到李小明。第二间房门关着,听到里面有人喊:“押、押”,应该是有人在赌博。李小明某几人在外面走廊看着,如果有警察就及时通知他们,其帮他们放风,一般赌博的人赢了钱会给放风的人一点小费的事实。25、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其和李某2、肖某2、李某1等人到“圆梦农家乐”帮七八个用扑克牌“放水”赌博的人放风的事实。2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其看到李小明来一个小卖铺买烟,其就问他黄永权和他们在哪里玩着,李小明说他们在去景东县那条路的坡头玩着,其因想着如果有熟人赢钱会给一点钱,贪点小便宜,于是就跟李小明乘车去到恩乐镇复兴村委会李某3小组“圆梦农家乐”,其到“圆梦农家乐”三楼一个大房间里,雷某2、雷某1、罗某、黄永权、康某2、郑某、艾某他们就一起“放水”赌博,后来又陆续来了余某、段某、张某1、陶某和一个姓杨的男子,他们没有玩,才是来看着,如果好玩的人赢钱就会给一、二百。赌博用的扑克和烟是李小明拿去的。之后有人就叫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就慌了到处躲,雷某1从三楼的一个窗子跳下去,后就被派出所的人查获了,当天其身上带的钱有3050元,其的有1500元,有1200元是公款,其他的几百元是赢钱的人给其的事实。27、证人喻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其联系到李小明后就到镇沅往景某向一农家乐的三楼用扑克牌、骰子以玩“放水”的方式参与赌博,其输了700元,赌博的人有男有女,大约十五六个人,其只认识“小皇帝”、李小明、“小黑亮”,赌博期间民警就到现场了的事实。28、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2点左右,其去镇沅往景某向1公里左右的一农家乐三楼参与“放水”赌博,其去到的时候黄永权、戴某、唐某1、雷某2、康大哥和六七个不认识的人已经围在一起玩扑克牌“放水”赌博着了,其输了1800元,在赌博期间其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其就从三楼窗户跳下去逃跑回家了的事实。29、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13时许,罗某向其借钱去玩牌,其取了1.4万余元后到“圆梦农家乐”三楼的一间麻将室内找到罗某,当时小黑亮、小黑亮的大哥“雷大”、一个外号叫“康大哥”的四川男子等人围坐在桌旁玩扑克牌用“放水”的方式赌博,其也参与赌博,当时还赢了4000元左右,赌博期间听见门外有人叫派出所的人来了,于是房间里面的人就到处跑了的事实。3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其到镇沅县城“圆梦农家乐”三楼找人时,看到有三个女人和“雷大”等人在用扑克玩“放水”方式进行赌博,外面的走廊上也在着四人,赌博过程中每一轮牌都会有人递给“大刘明”200元钱,其看见他抽过三四次钱,“大刘明”还在一旁提供烟、水服务的事实。31、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3点多,其得知有人在镇沅县城的“圆梦农家乐”赌博后和陶某、张某1就一起去看,路上其和张某1相互商量去到如果合适试试手气赌两把,三人一同去到“圆梦农家乐”三楼楼梯口第二阁麻将室,当时有十多个人在围着赌博,有“小黑亮”、“小皇帝”、“老康”,当时“小黑亮”正在当庄,“小黑亮”输钱后就下庄了,由其他人上庄继续赌博,旁边有个年轻小伙子“抽水”,过了一会“雷大”也来参与一起赌博,一直看他们玩到下午4点多钟,其和张某1还没来得及参与赌博就被民警抓获了的事实。3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镇沅县恩乐镇“圆梦农家乐”的老板娘,2016年10月20日12时许,有人陆续到其经营的农家乐三楼麻将室,他们自带矿泉水和茶水,直到下午警察把他们抓住后,其才知道他们在进行赌博的事实。33、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中午,其和李某2、张某4、李某1一起到“圆梦农家乐”三楼时,李小明就在三楼楼口说:“看着些”,当时其看见三楼第二间房间有6、7个人在用钱赌博,其认识赌博的人只有郑某的事实。3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其的大儿子,李某1身上带着的80000多元钱是卖李某1的后传动拖拉机和其家种烤烟的收入,其中后传动拖拉机卖得44600元,其余的是烤烟收入。35、被告人李小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曾用名李小全,外号“阿德”,2016年10月20日中午2点多,其打电话给好朋友戴某,戴某说他在“圆梦农家乐”,让其买烟和扑克去,其就去看他们赌博,他们是用扑克以“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放水”只使用扑克牌1点到10点,参与赌博的人每人发两张牌和庄家比大小,同点庄家大,每把牌每人可以押100元钱。赌博使用的扑克牌是其买去的,还为赌博的人送水,期间陆续去到农家乐他们赌博处在着20多人,其一直站在旁边看他们赌博,赌博过程中,有人提出要从赌博的庄家那里抽钱吃饭,其就在旁边帮他们抽着钱一起吃饭,每把牌从赢的庄家那里抽100元钱的饭钱,其从中帮他们抽了400元钱,他们赌到下午4点多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6、被告人黄永权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曾用名黄斌,外号叫“小皇帝”,2016年10月20日中午12时许,其接到雷某2电话:“今天中午要去哪里玩”,其就问与其在一起的戴某等人要去哪里玩,他们都拿不定主意,其就提议去“圆梦农家乐”赌博并将地点告诉雷某2,接着其又让戴某通知李小明,其又通过电话将赌博的地点告诉了肖某1、余某让他们过来一起玩,当天中午1点多钟其和戴某、唐某1、“小二妞”先去到了“圆梦农家乐”,过了10多分钟李小明购买好了赌博工具(扑克牌)、烟、水来到,雷某2等人朝后赶来,几人就在“圆梦农家乐”三楼口第二阁麻将室开始用“放水”的方式赌博,李小明在一旁“抽水”,一直赌到下午4点多钟,民警就到来了。当天其一共带了15000元人民币,玩了一会就输光了,其又向李小明借了20000元人民币,被抓着时只剩下14700元人民币,其当天一共输了20000多元人民币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的赌资数额应为郑某8600元、罗某6000元、唐某117800元、康某114900元、雷某290900元、喻某54800元、李小明20400元、戴某4000元、黄永权14700元、雷某111500元,共计243600元。指控侦查机关扣押的其余张某112100元、杨某13000元、肖某2100元、张某4700元、鲁某500元、艾某50元、段某3900元、杨某2300元、杨某37600元、陶某600元、李某2100元、张某21700元、余某2800元、李某152000元、无主财物12100元,共计97550元系赌资的指控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永权邀约、召集他人参加赌博,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小明从赌博中抽水渔利,安排他人放风,协助他人赌博,是从犯。被告人李小明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永权及辩护人袁开斌、被告人李小明要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二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永权、李小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略显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小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依法没收赌资人民币24360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东遥审判员  孔招道审判员  杨樊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