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郇义锋与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义锋,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407号原告:郇义锋,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魏超,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郇义锋与被告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义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郇义锋负担。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