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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郇义锋与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义锋,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407号原告:郇义锋,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魏超,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郇义锋与被告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义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郇义锋负担。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