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78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岢岚县迎鑫砖厂申请执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迎鑫砖厂,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7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岢岚县迎鑫砖厂。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神堂坪乡神堂坪村。法定代表人昝某某,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迎鑫砖厂与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0090100012025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