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凤雷与李希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雷,李希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237号原告:张凤雷,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希增,男,193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惠芹,女,194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雷与被告李希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雷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