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永枝、吴锦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枝,吴锦良,廖青莲,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枝,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良,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审被告:廖青莲,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审被告: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67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永枝因与被上诉人吴锦良、原审被告廖青莲、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8日向上诉人王永枝依法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王永枝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清审 判 员 余卓立代理审判员 鲍冬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艳蓉速 录 员 金雅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