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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新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恒阳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02号原告:四川新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三星工业集中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邓当世。被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贺宝梅。原告四川新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69元,由原告四川新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