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武黄路*号。法定代表人:朱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7)鄂0205民初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冻结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5万元。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5万元的冻结(账号:16×××7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