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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施卫杰与袁祖平、张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杰,袁祖平,张素英,袁铭阳,袁卫兵,俞锦花,徐建华,袁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170号原告:施卫杰,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袁祖平,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张素英,女,196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袁铭阳,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袁卫兵,男,195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俞锦花,女,195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徐建华,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袁卫萍,女,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袁祖平、张素英、徐建华、袁卫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卫杰与被告袁祖平、张素英、袁铭阳、袁卫兵、俞锦花、徐建华、袁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施卫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2400元,由原告施卫杰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锋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人民陪审员  施振飞二○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