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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金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32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游金贵,男,成年,汉族。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缪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秋丽书 记 员 邓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