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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俊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超,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许昌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东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7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俊超无证驾驶豫K×××××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市示范区尚集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饮马河桥西3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俊超每100ml血含乙醇143.061mg。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陈俊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俊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俊超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韩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及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俊超的酒精呼吸测试记录,对被告人陈俊超的抽血录像、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陈俊超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的鉴定检验报告书,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俊超的查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陈俊超的历史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俊超能够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正勤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穆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