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梅与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张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769号原告:杨梅,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张丽霞,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杨梅与被告张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杨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 判 长 田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人民陪审员 李 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