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4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梅与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张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769号原告:杨梅,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张丽霞,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杨梅与被告张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杨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 判 长  田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人民陪审员  李 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