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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南市区东丰物资经销处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979号保定市南市区东丰物资经销处,住所地保定市××区××号。法定代表人:苏庆杰。河北冀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大街××号。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保定市南市区东丰物资经销处与河北冀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东丰物资经销处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东丰物资经销处撤销执行申请。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2016)冀05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