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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荣延才与王建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延才,王建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294号原告:荣延才,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王建才,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荣延才与被告王建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王建才于2016年8月27日死亡,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7月31日恢复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建才的继承人(妻子严杏美、儿子XX、女儿王丹)均认为未继承其遗产,不应承担义务,且表明不愿意参加诉讼。原告荣延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建才有遗产待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建才死亡后,暂无证据证明其有遗产待继承,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荣延才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向 涛人民陪审员  舒振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