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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丰繁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繁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莲,女,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丰繁荣,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莲与被申请人丰繁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赣0703财保73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丰繁荣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及依法查封申请人吴春莲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丰繁荣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吴春莲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