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珍与被执行人李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珍,李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珍,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5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执行人:李金瑞,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5日,住本金昌市金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及诉讼费12426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如被执行人李某某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