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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晓华、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于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674号申请人:李晓华,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申请人:于明辉,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晓华与被申请人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明辉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山支行账户62×××44内存款98000元。若余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李晓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芝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国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