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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焕亮与被告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焕亮,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847号原告:周焕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盛,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平,男。被告:黄艳玲(系被告刘继平之妻),女。被告:刘丛标,男。原告周焕亮与被告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了(2017)湘1022民初8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的银行存款5.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焕亮���其诉讼代理人吴章勇、欧阳文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未作答辩。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4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后续利息按以上利率另计),共计56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查明的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0日,刘继平向周焕亮立据借款合约书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2��7月20日,刘丛标以连带责任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约书中签名。出具借款合约书后,周焕亮自认刘继平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利息14250元,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10月20日后未再还本付息,周焕亮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被告刘继平、黄艳玲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刘继平向周焕亮借款有借款合约书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刘继平经多次催讨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2013年10月20日前已支付利息14250元,请求给付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26400元,该利率标准没有超出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无误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6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借款发生在刘继平、黄艳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艳玲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系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刘丛标为本案借款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刘丛标与周焕亮未约定保证期间,本案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两年,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本案原告周焕亮于2017年6月26日起诉,已超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周焕亮请求刘丛标承担保证��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继平、黄艳玲、刘丛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平、黄艳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焕亮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2017年6月20日前的利息26400元,��计56400元。2017年6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焕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财产保全费584元,合计1794元,由被告刘继平、黄艳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红人民陪审员  黄冬玉人民陪审员  谷克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