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胜军与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格尔木希尔顿逸林酒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胜军,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格尔木希尔顿逸林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胜军,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格尔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格尔木希尔顿逸林酒店。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斌,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谢胜军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格尔木希尔顿逸林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胜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审 判 长 李学军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