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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54张傲根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傲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54号原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傲根,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常熟市。被告人张傲根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晓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傲根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傲根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傲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傲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傲根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傲根撤回上诉。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坚审判员 姚一鸣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