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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旬阳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士利乳液(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阳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265号原告:旬阳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宽宏,经理。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83524673Q。被告: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明,经理。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7550039G。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行纪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悦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