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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1诉王某2离婚纠纷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137号原告:王某1,男,193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王某1之子),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某2,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