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翟青峰与薛志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青峰,薛志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翟青峰,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洛阳市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志恩,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青峰诉被告薛志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青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青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青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翟青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井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