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原告王飞、张英与被告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张英,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09号原告:王飞,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原告:张英,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王飞,男,本案原告,与原告张英系夫妻。被告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昌县金鹅镇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680410299F。法定代表人:陈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胜,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飞、张英与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张英以其撤销其委托代理代交专项维修金、契税的诉讼请求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其他诉讼请求尚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飞、张英负担。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