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郴州市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郴州市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867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郴州市骆仙路北湖区。第三人:郴州市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郴州市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姚 秋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曾燕书记员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