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永红与祖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红,祖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754号原告:吴永红,女,1964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祖映奎,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吴永红与被告祖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吴永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永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孟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