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艳红、张银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张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张银珍,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李艳红与张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银珍应当履行本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李艳红返还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369.94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向李艳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银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94.9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