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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红菊与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菊,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393号原告:郑红菊,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韦清,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菊与被告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郑红菊收到通知书后于2017年8月2日下午17:30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25元。指定期间届满后,原告郑红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向 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