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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玉兰、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王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武钢耐火材料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荣,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超群,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刘玉兰与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超群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返还刘玉兰借款300,000元;2、承担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超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