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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苗国辉与李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国辉,李宏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73号原告苗国辉,男,住西平县。被告李宏磊,男,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国辉与被告李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国辉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国辉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时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