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苗国辉与李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国辉,李宏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73号原告苗国辉,男,住西平县。被告李宏磊,男,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国辉与被告李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国辉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国辉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时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