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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欧清飞与黄身波、黄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清飞,黄身波,黄雪容,黄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27号原告:欧清飞,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身波,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雪容,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义友,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欧清飞与被告黄身波、黄雪容、黄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欧清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清飞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欧清飞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剑伟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