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刘浪平,王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572556-2,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敖山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王欣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经商,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刘浪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建军之妻),被执行人:王水英,女,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系王建军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军、刘浪平、王水英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因(2017)赣0923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3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